(2017年12⽉正式通过本章程,墨尔本)
第⼀章总则
第⼀条. 为联络、协助和团结澳⼤利亚惠安籍乡亲,根据澳⼤利亚相关法律制定本章程。
第⼆条. 本会定名为“澳⼤利亚惠安同乡会(惠安县政府、台投区政府、泉港区政府)”,英
⽂名:AUSTRALIA HUIAN ASSOCIA TION INC.本会办公地址为:澳⼤利亚墨尔本(暂定) ,维州
惠安同乡会为“澳⼤利亚惠安同乡会总会”分会。
第三条. 本会是由澳⼤利亚惠安籍华⼈⾃愿结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。
第四条.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澳⼤利亚国家宪法、法律和 ⾏政法规, 遵守本地社会道德风尚,
加强在澳惠安⼈的团结与协作, 促进惠安与澳⼤利亚的友好往来, ⿎励和引领在澳惠籍乡亲
积极融入澳⼤利亚主流社会,维护在澳惠籍乡亲的合法权益。
第⼆章入、退会条件和程序
第五条.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⼀)在澳⼤利亚居住的福建惠安籍华⼈,或与惠安籍华⼈有紧密联系的友⼈︔
(⼆)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︔
(三)承认和接受本会的章程。
第六条. 会员的入会程序:
(⼀)提交入会申请书︔
(⼆)经本会理事会批准︔
(三)交纳入会费后,正式成为本会会员。第七条.会籍的终⽌:
(⼀)会员发⽣下列情况之⼀的,本会主动宣告取消其会籍,已收取的会费不予退回︔
1. 违反本会宗旨、有损本会声誉︔
2. 拒不履⾏会员义务,或不能遵守本会章程、会员守则及其它相关规定,经本会劝阻
无效后予以除名︔
3. 有重⼤犯罪事实并受到刑事法律制裁,严重损害本会声誉︔
4. 破坏同乡会团结,经理监事会劝告无效后,应以除名。
(⼆)会员主动退会的,应书⾯通知本会,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回︔
(三)会员如果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⾃动退会。
第八条. 退会后会籍⾃动终⽌。
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及义务
第九条.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⼀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︔
(⼆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︔
(三)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,并享有获取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︔
(四)对本会的⼯作和提供的服务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︔
(五)优先获取本会的有关活动资料︔
(六)入会⾃愿,退会⾃由。
第⼗条. 会员履⾏下列义务:
(⼀)遵守本会之章程、守则及其它相关规定,服从本会组织机构作出的管理︔
(⼆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︔
(三)按规定交纳会员年费,家庭$50,个⼈$20︔
(四)及时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(如:会员个⼈资料、地址,或联系⽅
式发⽣变更时,应及时提供新的资料并通知本会更改资料等) ︔
(五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︔
(六)会员之间应互相尊重,倡导健康的⽂化⽣活。第⼗⼀条. 会员凡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⾏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除名处理。
第四章组织、管理机构
第⼗⼆条. 会员⼤会是本会的最⾼权⼒机构,本会的会员构成会员⼤会的全部成员。
第⼗三条. 会员⼤会的职权:
(⼀)制定和修改章程︔
(⼆)选举或罢免本会的会长、理事会、监事会成员︔
(三)审议理事会提交的⼯作报告和财务报告︔
(四)决定本会的终⽌事宜︔
(五)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应提交给会员⼤会决议的其它事项。
第⼗四条. 每年召开⼀次会员⼤会。 会员⼤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
会员表决通过⽅能⽣效。
会员可以委托代理⼈(必须是本会会员)参加会员⼤会会议,但应提前亲⾃告知会
议召集者并提供授权委托⽂件。
第⼗五条. 召开会员⼤会会议,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全体会员︔但是,全体会员同意
不受前述期限限制的除外。
会员⼤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在会议记
录上签名。
第⼗六条. 本会设会长⼀名。本会根据需要设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若⼲名。
第⼗七条. 会长(包括正、副职)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(⼀)具有完全民事⾏为能⼒︔
(⼆)必须是在澳洲居住的惠安籍华⼈,或在惠安⽣活或⼯作过的⼈⼠︔必须在澳洲
居留满5年且必须获得澳洲永久居留权或公民权的⼈⼠︔对澳洲社会和⽂化有⼀定程度的了
解,并每届连续交纳会费者,否则无资格参选︔(三)热爱并⽀持本会的活动,具有奉献精神、爱⼼、关⼼公益事业、有魄⼒、有作
为和敢担当责任︔
(四)在本会具有较⼤的公信⼒︔
(五)公平竞选会长⼀职,参加竞选者可主动向监事会报名或他⼈推荐(必须经本⼈
同意),若选举过程中,有任何⼀⽅在会员中损害他⼈的名誉,破坏团结,不守选举规则,
由监事会提出,经理监事会讨论后,应予取消参选资格︔
(六)会长不作为者或违反本章程者,由监事会提出,经理监事会讨论,应劝其主动
辞职,若本⼈不愿辞职,由监事会提出,经理监事会讨论后,按相关程序予以罢免︔
(七)每届会长⼀职1万澳币︔常务副会长⼀职3千澳币︔副会长和监事长⼀职各1千
澳币︔秘书长⼀职5百澳币︔理事和监事⼀职各2百澳币。
第⼗八条. 会长的职权和任期等:
(⼀)对外代表本会︔
(⼆)推举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和常务理事成员,但必须经本⼈同
意并交纳会费后才能对外正式公布︔
(三)宣布理事会提交的重⼤事项︔
(四)会员⼤会闭会期间,代表会员⼤会对本会的重⼤事务进⾏决策︔
(五)会长任期⼀届为3年,最多可以竞选连任⼀届,共6年,离任后3年可有资格继续
参加下⼀任会长竞选︔
(六)公平公开竞选会长⼀职,由监事长召集或由监事长指定召集⼈(副监事长或监
事或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)召集,但参加会长竞选者不能为竞选召集⼈,
且必须回避所有相关的竞选会议︔
(七)会员可以委托代理⼈(必须是本会会员)参加投票,但应提前亲⾃告知会议召
集者并提供授权委托⽂件,⼀个会员只允许接受⼀个会员的委托代理︔亲属会员不受此项
限制,即⼀个⼈可代表⾃家亲属满18周岁以上会员投票︔
(八)竞选会长者必须向全会众公开发表竞选演讲,每⼈演讲时间为20-25分钟或由召
集⼈视竞选⼈数多少灵活⽽定,会员可当场向竞选者提问相关问题︔
(九)换届选举投票由监事会推选两位会员发票、记录、收票和点票并全程监督,其
他任何⼈不得近前⼲扰、⼲预︔
(⼗)换届选举必须在4⽉1⽇起至5⽉30⽇之前完成︔
(⼗⼀)换届选举前秘书处必须两次发⽂(2⽉和3⽉)通知全体会员,唯有在选举通
知发布前交纳会费的会员才有资格投票︔(⼗⼆)换届选举结果的当天即为新任会长的接任⽇。
第⼗九条. 本会设理事会和秘书处,理事会为本会的决策机构,会长为理事会召集⼈。秘书
处为本会的具体执⾏机构,理事会和秘书处对会员⼤会负责。
第⼆⼗条. 秘书处设秘书长⼀ 名,副秘书长若⼲名。秘书处负责为本会⽇常⼯作的管理和执
⾏。
第⼆⼗⼀条.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若⼲名。
第⼆⼗⼆条. 理事会的职权:
(⼀) 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⼤会︔
(⼆) 执⾏会员⼤会的决议︔
(三) 主持本会的⽇常会务⼯作︔
(四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︔
(五) 制定并执⾏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︔
(六) 聘任(解聘)本会的⼯作⼈员,负责⼈事管理︔
(七) 向会员⼤会报告本会的⼯作和财务状况︔
(八) 解释章程︔
(九) 会员⼤会授权由理事会⾏使的其它职权。
第⼆⼗三条.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⼀次会议(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⽤现代通讯⼿段召开) 。
半数以上的会员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召开临时会议。会长召集和主持召开理
事会会议,会长不能履⾏职务或者不履⾏职务的,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理事会会议
形成的决议须经与会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⽣效。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,参照第⼗五
条规定执⾏。
第⼆⼗四条. 本会设监事会。监事长⼀名,副监事长⼀名,监事若⼲名。
第⼆⼗五条. 监事会的职权:
(⼀) 监督本会之管理⼯作︔
(⼆) 监事长、副监事长列席参加理事会会议︔
(三) 向理事会提出批评、建议或意见︔
(四) 监督本会的资⾦运作、财产管理︔(五)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⼤会会议,在理事会不履⾏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会员⼤
会职责时,召集和主持会员⼤会会议。
第⼆⼗六条. 荣誉、名誉职位和特聘职位的设⽴:
(⼀) 为感谢及表彰对本会会务作出重⼤贡献者,本会设⽴荣誉会长职位︔
(⼆) 为争取社会各界对本会的⽀持,本会设⽴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职位︔
(三) 本会特聘有关⼈员为本会顾问︔
本条所列之各职位⼈选,由理事会提交本会的正、副会长,经多数通过后予以聘
任。
第⼆⼗七条.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,每⼀届任期为3
年,连选可以连任,但会长⼀职只可连任⼀届(共6年)。
第五章本会资产的管理和使⽤
第⼆⼗八条. 本会的经费来源:
(⼀) 会费︔
(⼆) 捐赠︔
(三) 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⼆⼗九条.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⼗条. 本会经费必须⽤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⽤途,不得在会员中进⾏分配。
第三⼗⼀条. 本会设会计⼀名,助⼿若⼲名。
1. 建⽴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会计资料做到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︔
2. 在每年⼀次的会员⼤会上作财务报告︔
3. 捐款⼈和捐款数⽬(包括各种形式的捐赠)应以书⾯⽂字、或电⼦邮件、或微
信、或⽹站⾥公开报告︔
4. 监督财务和项⽬的报销:1千澳币以下的项⽬,必须经过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或秘
书长其中两⼈同意和签名才可报销︔超过1千澳币或以上的项⽬,必须经过理监事会讨论批
准且必须经过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其中两⼈同意和签名才可报销︔5. ⼤型会员活动必须经过理监事会讨论同意后才可进⾏,活动后的各项财务报销,
必须在理监事会逐条严格审查后,经过监事长、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其中两⼈同意和签名
才可报销︔
6. 会长无权独⾃利⽤、⽀取本会任何资⾦︔无论在什么情况下,会长都无权签发同
乡会的财务⽀票。
第三⼗⼆条. 本会的理事会、监事会换届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
位组织财务审计。
第三⼗三条. 任何单位或个⼈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⽤本会的资产。
第三⼗四条. 任何会员(或会员单位)以“同乡会”的名义举办⾃⼰的活动,必须经过本会理
监事会讨论同意,可以⾃⼰出资或募捐举办,⿎励“同乡会”及所有会员⼤⼒帮助和⽀持。
第三⼗五条. 任何以“同乡会”的名义推荐给澳洲社会的⼈、事、物,必须经过理监事会讨论
同意,会长和监事长同时签名后才可提交出去,否则必须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
第三⼗六条.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⼤会审议。
第三⼗七条. 本会章程的修改,需在会员⼤会通过后⽣效。
第七章附则
第三⼗八条. 本章程经2017年12⽉会员群公告审议通过︔ 新加入的会员视为同意本章程。
第三⼗九条.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监事会。
第四⼗条. 第⼀次章程⾃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⽇起⽣效︔修改补充后的新章程从2017年
12⽉25⽇起⽣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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